浙江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农林大〔2019〕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的采购效率, 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 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是指学校各学院
(部)、各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使用学校各类经费采购 的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非集采目录”)的所有仪器设 备、材料及服务。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 行采购两种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是指经用户部门申报,由学校采 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审批并组织实施的采购方 式;自行采购是指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更加便 捷高效的采购服务,用户部门应根据项目年度预算和年度批量金额,实行科学规范管理,谨慎选择采购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经费总预算的上报、核实 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以及办理付款等 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中心负责审批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 织实施采购,同时办理进口产品免税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用户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自行采购项目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
(三)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技术方案制定、合同确认、合同实施、货 款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要求
第八条 非集采目录的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无 需申报采购中心审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自行采购项目的责任人, 对采购工作负全责,用户部门根据内控制度对采购过程和采购内 容履行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故意拆分项目。
第九条 非集采目录的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按《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论金额大 小,均按《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采
购。
第十一条 用户采购 1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需填写《浙
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
第十二条 采购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 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可按《浙江 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灵活选择 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每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 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后,《浙江农林大学实验专用材料与服 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