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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1-07-02  浏览:

浙江农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设备处〔20162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审核申报,确定通过浙江农林大学竞价采购网(以下简称“竞价网”),以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竞价网采购流程

第三条 整体流程  申购人经申请成为竞价网申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通过用户填写申购信息、设备处审核并发布申购信息、竞价网注册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报价、用户初选供应商、竞价网系统初审管理员(以下简称“初审管理员”)审核竞价结果、竞价网系统复审管理员(以下简称“复审管理员”)审核竞价结果、初审管理员发布竞价结果公示、供应商供货、用户办理付款手续等流程完成整个网上竞价采购过程。

第四条 用户申购  申购信息由用户填写,申购信息应包括物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定制物资需要填写详细的制作方案及材质要求。用户在填写申购信息时可填写“自报价”选项,该选项即为用户自行在线下采购的报价。

第五条 审核发布  用户填写申购信息成功后,由初审管理员审核申购信息,确认无误后发布竞价信息。

第六条 网上报价  竞价一般应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长1次竞价或直接初选。

第七条 竞价时间  竞价时间原则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用户提供理由后可适当缩短竞价时间。

第八条 用户初选  网上竞价按最低价原则成交,同时兼顾用户备注内容,参考供应商信誉,即根据供应商竞标价格、用户备注及供应商信誉三个因素由用户初选供应商。

第九条 初审管理  用户初选结果符合最低价成交原则的,由用户直接选择供应商,初审管理员确定成交;如果竞价结果最低价为用户自报价,经初审管理员审核后可由用户自行采购,同时填写相关采购材料办理后续程序。

第十条 复审管理  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最低价原则的,需详细说明理由,经初审管理员审核后报复审管理员审定,方能确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  用户初选经审核通过后,竞价结果在竞价网首页公示。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  通过竞价网成交的所有物资原则要求供应商亲自送达,不接受物流、邮政或快递等方式送达,用户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  竞价网默认付款方式为“货到后付款”,即先送货上门到用户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待货物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付款,另有协议的或者申购用户在竞价信息备注的遵照其协定和备注。

第十四条 报销手续  用户可自行打印网上竞价成交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资产登记手续后,凭网上竞价成交单、资产登记单、发票进行报销,无需办理其他申购手续。

第三章 管理部门规范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  设备处为竞价网的管理部门,主要管理用户注册审批、用户管理、申购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厂家竞价过程监督、厂商竞价结果的初审、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监察处是竞价网的监督部门,负责竞价结果的复审并对竞价网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原则  管理部门应保持中立原则,对所有竞价网上竞价申购活动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初审原则  初审管理员审核成交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用户初选结果符合成交原则的,可即审核通过,可启动系统自动审批;

2、对于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成交原则的,且改选理由不充分者,初审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一致后,按成交原则选择厂商;

3、当与用户协商不能一致时,初审管理员应将用户初选结果提交复审管理员审核。

第十八条 复审原则  复审为最终审核,复审管理员应根据用户提交的意见和初审管理员处理意见,按竞价网的基本原则,确定复审结果。

第四章 申购用户规范

第十九条 申购用户  学校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可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成为用户。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经申请后注册成为用户。

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  用户具有网上申购信息发布、申购信息查询、成交厂商初选、资料下载、意见反馈等权限。

第二十一条 用户职责  用户通过竞价网采购物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配合学校竞价网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竞价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购内容 用户在进行网上竞价申购时,应准确、细致地填写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申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申购单的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 申购终止  用户因特殊原因需终止申购的,应向设备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充分的终止理由、经费负责人的签字、学院或部门的盖章,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设备处应将申请材料存档,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供应商的质询。

第五章 供应商规范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审核  供应商可通过竞价网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成为竞价网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权限  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查询自己信誉等级及查看所有竞价网采购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职责  供应商在竞价前应充分阅读申购信息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应保证在竞价网上开展的所有竞价活动真实有效,无恶意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竞价要求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30日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以及物资的安装、培训费用等,保证用户所购买的的物资送到用户指定地点并安装正常运行,不得对用户加收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供应的物资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九条 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按照用户申购时填写的服务要求履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供应商违约  竞价完成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成交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若供应商随意报价、恶意报价,影响竞价工作正常进行,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变更  供应商应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信息,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竞价系统管理部门。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审。

第三十二条 无效报价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可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竞价网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竞价网供应商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报价;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竞价网供应商资格;

3.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以及对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6.向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评价体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评价  用户有可根据自己申购成交的每一家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成交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评价 供应商可根据自己成交的用户的付款、违约等情况对用户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被供应商投诉并经核实的用户,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暂停用户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誉等级  供应商信誉等级是由交易用户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跟单评价,系统综合所有评价信息,最终形成该供应商的信誉等级。如果供应商获得一个“差评”,系统会自动将该供应商分类到供应商黑名单,半年内不能参与学校的竞价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获得二个“差评”,系统会自动将该供应商分类到供应商黑名单,永久不能参与学校的竞价采购活动。

第七章 监督申诉

第三十六条 设备处接受供应商、用户投诉,并由设备处协调解决,解决过程和结果接受监察处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设备处〔20162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的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是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采购的物资与服务而形成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合同审核  由设备处会同用户部门或使用人进行合同审核确认,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设备处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1、审查所签合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2、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合同标的物资与服务的数量、品牌、型号、价款、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

4、审查合同中物资与服务的具体清单是否经用户部门经费负责人或授权人确认。

(二)用户部门对所签合同采购的物质与服务的数量、品牌、型号、价款、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支付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如有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汇同设备处协商处理。

第四条 签订形式  合同的订立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纸质合同确认合同成立。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签订的总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协议定点采购合同,在加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无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五条 合同章名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设备处集中管理使用。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六条 职责履行。学校对外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设备处和用户部门(单位)或使用人职责如下:

1、设备处应及时将合同复印件交用户部门(单位)或使用人,并督促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2、用户部门(单位)或使用人收到合同复印件后,应该及时与合同供应商取得联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商定供货具体时间和地点,到货时应对照合同进行仔细核对,及时进行安装调试,并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签字确认后报设备处;用户部门(单位)或使用人在收货或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与合同不相符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共同协调解决。

3、用户部门(单位)或使用人验收后,应将验收材料、发票等交设备处,并由设备处统一递交计财处安排支付,用户部门提交的付款材料需按计财处相关管理规定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合同执行  物资采购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执行,货物类及工程类合同,由用户部门或使用人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到货及进度,设备处负责合同管理;服务类合同由用户部门或使用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进度及管理工作。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情况时,用户部门或使用人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 合同归档  设备处负责学校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根据学校要求将相关合同及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通过招标形式签订的合同保管期限为15年,通过其它形式签订的合同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合同变更

第九条 变更原则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户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在学校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签订协议进行合同变更:

1、因用户部门原因延迟供货,造成所签产品生产厂家升级、停产、关闭等非供应商错误,导致供应商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品牌、型号进行供货的;

2、因合同实施周期较长,合同实施期间用户部门需求发生改变或原合同内容无法满足学校现有实际需求的;

3、因现场场地实际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原合同签订产品实际使用效果无法达到合同预期的。

第十条 变更流程  合同变更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用户部门提出报告及相关变更材料;

2、设备处审核报告及相关变更材料,其中变更内容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变更内容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合同,报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变更内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3、设备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部门违约  应由设备处牵头对违约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违约部门应出具情况说明,设备处根据实际原因与供应商做好沟通、协商、补救工作,并将协商结果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供应商违约  应由设备处牵头对违约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违约厂家应出具情况说明,设备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补救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违约造成的结果拟定处罚意见,并将处罚意见报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自行发布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浙农林大〔201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的采购效率, 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 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是指学校各学院

(部)、各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使用学校各类经费采购 的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非集采目录)的所有仪器设 备、材料及服务。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 行采购两种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是指经用户部门申报,由学校采 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审批并组织实施的采购方 式;自行采购是指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更加便 捷高效的采购服务,用户部门应根据项目年度预算和年度批量金





额,实行科学规范管理,谨慎选择采购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制

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经费总预算的上报、核实 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以及办理付款等 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中心负责审批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 织实施采购,同时办理进口产品免税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用户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自行采购项目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

(三)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技术方案制定、合同确认、合同实施、货 款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要求

第八条 非集采目录的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无 需申报采购中心审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自行采购项目的责任人, 对采购工作负全责,用户部门根据内控制度对采购过程和采购内 容履行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故意拆分项目。

第九条 非集采目录的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按《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论金额大 小,均按《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采

购。


第十一条 用户采购 1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需填写《浙

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

第十二条 采购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 仪器设备、材料及服务,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可按《浙江 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灵活选择 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每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 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后,《浙江农林大学实验专用材料与服 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


释。




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浙农林大〔201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中的物资与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是指《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江农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自制或定制设备、集成类项目、家具、低值耐用品、软件开发、成品软件、图书资料、教材、数据库、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学生保险、印刷、会议、培训、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租赁服务、出租及其他服务类项目等。不包括种苗、科研测试服务、培养基、病菌种、动物活体、化肥、种植和自制材料、实验原材料等实验及科研专用材料。

第三条 经费性质。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开展的物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原则。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预算。学校各单位须根据学校计财处每年发布的部门预算上报时间安排,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预算,并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至计财处,由计财处与设备处统一审核。

第六条 采购计划。学校各单位的分月物资采购计划,须按计财处相关管理规定,在提交期限前汇总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审核上报。一季度的分月采购计划应在上报期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设备处,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采购计划应在上报期限前5个工作日报送设备处,采购计划须按当年采购预算指标申报,经设备处及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未经申报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或申报时未列出的采购内容,无法进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实施。设备处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并报计财处审核后,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以降低采购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领导机构。学校设立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审查学校的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2、讨论、审查学校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3、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4、审定超过学校招标限额,未达到省级招标限额,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5、讨论、审定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机构。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物质采购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统筹安排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执行,负责协调编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汇总并申报采购用款计划、分配采购任务,负责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预算申报、调整、追加及相关工作,监督采购工作进度。

3、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并向上级部门申报采购确认书。

4、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5、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派遣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

7、负责采购计划的实施进度及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

8、负责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采购工作。

第十条 实施机构。物资采购与招标科(以下简称“采购科”)是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属科室,其主要职责为:

1、按采购确认书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项目。

2、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协调相关工作。

3、负责学校自行组织的竞价采购、零星采购、询价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和相关的备案工作。

4、负责以上采购项目相关的合同签订工作。

5、负责合同进度监督工作。

6、配合进行合同付款的相关工作。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监察处是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学校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合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对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廉洁性进行监督审查。

3、监督审查学校自行组织的网上采购、零星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4、受理投标单位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各类质疑及投诉。

第十二条 采购用户。申报物资采购项目的各学院(部)、各部门是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用户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

1)负责制定货物类和集成类采购项目中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配件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制定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的项目方案、进度要求以及标准要求,并提供采购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材料。

2)负责采购工作中的技术、要求、标准释疑。

3)根据采购工作安排,派遣工作人员作为用户代表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4)负责确认合同中的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配件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与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的项目方案、进度要求以及标准要求。

5)负责货物类和集成类采购项目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与供应商联系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根据合同要求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标准,并按照《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验收管理细则》填写验收验收报告,联系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进行固定资产增置,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6)负责服务类项目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合同要求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标准,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2、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1)负责提供货物类和集成类采购项目中设备的型号、规格及配件清单,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项目方案,进度要求以及标准要求。

2)如需签订合同,负责确认合同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标准。

3)负责货物类和集成类采购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与供应商联系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并按照《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验收管理细则》填写验收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工作,进行固定资产增置,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3)负责服务类项目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采购要求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标准,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学校物资采购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每年颁布的浙江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各项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类型。根据采购内容,采购类型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类型决定了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

集中采购指政府采购目录内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在申报采购确认书后,由学校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或由学校按政府采购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执行采购。

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在申报采购确认书后由学校委托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采购方式决定了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组织,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或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通过评标,在不少于三家不特定的投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无特殊情况,学校10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组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评标,在投标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商可供选择的。

2)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在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组织,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或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内容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或用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1)经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在投标前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非用户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用户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部门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组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项目内容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协议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用户部门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清单范围内选择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及预算,由浙江省政府协议采购供应商进行报价,从符合用户部门要求的最低报价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6、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定点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用户部门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或学校公布的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7、在线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定点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学校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询价公告,经供应商报价,确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方可以申请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项目紧急,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部门紧急需要的。

2)项目总金额未达到省级公开招标标准的。

8、网上竞价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项目总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学校采购办在学校网上竞价采购系统发布询价公告,经供应商报价,确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无特殊情况,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台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且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采购项目均应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9、询价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项目总金额在5万(含)至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采购办向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时间紧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无法满足用户时间需求,或因采购内容特殊,网上竞价采购无法采购到项目特需的采购产品,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

2)经两次网上竞价无供应商报价的。

10、零星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项目总金额在1万(含)至5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批准后,由采购办组织或用户自行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零星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时间紧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无法满足用户时间需求,或因采购内容特殊,网上竞价采购无法采购到项目特需的采购产品,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

2)经两次网上竞价无供应商报价的。

第十六条 采购限额。上述采购方式的确定按以下限额执行: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购。招标办根据项目内容及申报结果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2、 单台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或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且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组织采购。采购办根据项目内容分别采用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3、单台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流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详细工作流程详见《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工作流程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的详细工作流程详见设备处网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种苗、科研测试服务、培养基、病菌种、动物活体、化肥、种植和自制材料、实验原材料等实验及科研专用材料的采购管理办法另见《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及科研专用材料与服务采购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的监督,相关参与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条  非财政性经费的物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采购金额由招标办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发布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林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农林大〔201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应由招标办组织,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招标办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执行部门;监察处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申报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的各学院(部)、各部门是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用户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各单位的职责详见《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相关制度和流程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学校招标办负责监督;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根据本办法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  除国家、浙江省和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学校各单位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组织实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向招标办递交采购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和资金来源;

2、项目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与项目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3、设备名称、规格、数量、预算价格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如果关系到集成项目的应提供具体的建设方案;

4、设备有推荐品牌的需提供三个以上(含)符合设备技术参数的品牌;

5、项目完成时间;

6、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招标办对申请报告予以审核,对符合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需求,联系使用单位协助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清晰、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2、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

4、项目的后期服务条款;

5、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投标报价及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范例;

9、评标和定标办法;

10、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或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二条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办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公告或书面等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按上级规定延长投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及开标之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和资质文件到招标办购买标书,招标办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予出售标书。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注明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密封。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更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密封后递交招标办,补充、更正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递交招标办,撤回投标文件时,不退回购买标书的费用。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纳。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工作应由招标办组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在学校监察处人员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进行组建,由用户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办应当将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办应将招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中标公示完成后十五天内,招标办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办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办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策。有关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处理:

1、泄露标底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4、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7、其他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可根据其违约情况,取消其今后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办提出异议或向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投诉,投诉和质疑受理与处理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的招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发布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林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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